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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金融知识宣传普及

2018-11-19 17:25:56 分享到:

洗钱,通常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是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主要方式:1、利用金融机构洗钱,如伪造商业票据,购买证券或保险,票据转账,电汇、信贷回收、期货交易等;2、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保密的法律制度洗钱;3、利用投资实业洗钱,如成立空壳公司,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以及利用财务公司洗钱等;4、利用特殊商品交易洗钱,如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等;5、利用其他方式洗钱,如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等。

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它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美国“9.11”恐怖袭击之后,国际社会加深了对洗钱危害的认识,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纳入到打击洗钱的总体框架之中。因此,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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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

1.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

2006年6月,杨JF犯罪团伙金融诈骗四川省某烟草公司人民币6500万元。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2008年8月15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和杨某等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杨某反洗钱罪,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金500万元。

2.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底结识曲某,知道曲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12年上半年,曲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儿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毒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2002年8月,曲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曲某的520万元港币(折合550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曲某赠送的一两奔驰小气侧。曲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为20%。曲某此阿勇虚设盈亏损账目,用来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来源和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曲某贩毒案告破,曲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协助王某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某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XQ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4. 重庆陈某、杨某毒品洗钱案

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Y等9人贩毒案和陈某、杨某两人洗钱案:被告人杨Y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杨某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

经查,2008年3月至5月,杨Y伙同何某等人从缅甸购买毒品“麻古”、“海洛因”,先后以运输水果、大蒜为掩护,将19000余克“麻古”和“海洛因”运回重庆市和四川省贩卖。陈某(杨Y妹夫)、杨某(杨Y妹妹)在明知杨Y贩毒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本人及子女账户、汇款等方式协助转移隐藏杨Y贩毒所得资金140万元(如后图所示)。

本案洗钱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家族式洗钱。陈某和杨某是毒贩杨Y的妹夫、妹妹,他们虽然知道杨Y在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但还是按照杨Y的吩咐提供了本人和其儿子的资金账户,替杨Y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意图明显。虽然陈某和杨某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其帮助杨Y洗钱的意图非常明显。例如,陈某在某商业银行新开一个账户并帮助杨Y转移45万元毒资后,立即将该账户销户;陈某和杨某夫妇多次用其儿子的账户帮助转移毒资;杨某将毒资以其本人名义借给他人,以避免杨Y在犯事后被公安机关追缴。

5. 浙江乐清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

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公开宣判,认定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宣判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开始,张某组织发起入会费为10万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488.91万元。为隐匿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叶某在明知张某的资金是非法集资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2007年4月10日至10月19日,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所得的资金1900.29万转入叶某账户。2007年7月,叶某用现金预付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房东傅某定金20万元,随后又从该账户转账798万元到傅某账户作为首付款,并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此后,张某又将1102.29万元非法集资款转入叶某账户等待支付余款。其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到其朋友陈某委托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临时周转。2007年11月,因别墅违章搭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叶某无奈放弃购买,并将傅某退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共计838万元转入叶某另一账户上。案发后,为逃避打击,叶某将该账户注销。

6. 广西北部湾数亿元走私洗钱案16名被告获刑

2006年8月23日,16名被告在北海市接受宣判,分别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洗钱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14年到两年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他们走私香烟、柴油共偷逃税6.598亿元,洗钱1.128亿元。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称,黄锡填、郑继明、卢家斌、邹世超等15名被告人,从1999年初至2004年8月,经北部湾海上从境外偷运无合法证明手续的香烟、柴油入境,销售到广州、深圳等地,这些被告人互相纠合作案,参与了不同时间段的走私活动,其中黄锡填的行为“贯穿境外组织货源、组织运输、指挥销售、洗钱全过程”;郑继明则“共同商谋策划、组织指挥,犯罪时间长达3年之久”,两名被告人参与走私偷逃的税款分别为1.27亿元和1.59亿元,被确认为主犯,分别判处死刑缓期和无期徒刑,同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查明,黄锡填、郑继明等还将走私非法所得,通过不法渠道大量输往境外,另一名被告人黄广锐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接收和提取现金,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终审法院撤销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的初审判决,主犯卢家斌因“有重大立功表现”,由15年有期徒刑改判13年,另一被告人严玉成由7年有期徒刑改判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