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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期货合约(附细则修正案)

2017-03-02 10:23:36 分享到: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冶金焦炭

交易单位

100/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

最小变动价位

0.5元/

涨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月份

123456789101112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公布的其他时间

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

交割地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J

上市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

F/DCE J001201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炭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 本标准规定的焦炭是指以炼焦煤为主要原料,以高温干馏等方法得到的用于高炉炼铁的冶金焦炭。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96 冶金焦炭

GB/T 1997 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

GB/T 2005 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方法

GB/T 2006 冶金焦炭机械强度的测定方法

GB/T 2286 焦炭全硫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 4000 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9977 焦化产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9977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标准品质量要求

指标

质量标准(%)

灰分Ad

12.5

硫分St,d

0.65

抗碎强度M40

82

耐磨强度M10

7.5

反应性CRI

28

反应后强度CSR

62

挥发分Vdaf

1.5

焦末(<25mm)含量

入库≤5.0

出库≤7.0

粒度(≥25mm

入库≥95.0

出库≥93.0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指标

允许范围(%)

升贴水(元/吨)

灰分Ad

>12.513.0

每增加0.1%,扣价3

>13.013.5

每增加0.1%,扣价5

>13.514.0

每增加0.1%,扣价10

硫分St,d

>0.650.70

每增加0.01%,扣价3

>0.700.75

每增加0.01%,扣价5

>0.750.80

每增加0.01%,扣价10

反应后强度CSR

55<62

出现任一项扣价50

出现多项不累扣

反应性CRI

>2832

抗碎强度M40

78<82

耐磨强度M10

>7.5且≤8.5

4.3 水分Mt要求5.0%。水分含量大于5.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32%,扣重1.3%)。

4.4 出库时,焦末含量或粒度不符合标准品质量要求的出库标准的,对超过焦末含量标准或不足粒度标准的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焦炭合约结算价计算补偿金额(例如,焦末含量出库标准为不超过7%,实测为8.23%,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补偿金额为对应货物货款的1.2%)。

5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T 1997的规定执行。

5.2 焦末含量、粒度的测定按照GB/T 2005的规定执行。

5.3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001的规定执行。

5.4 全硫含量的测定按照GB/T 2286的规定执行。

5.5 抗碎强度M40和耐磨强度M10的测定按照GB/T 1996的规定执行。

5.6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GB/T 4000的规定执行。

5.7 数值修约按照GB/T 8170的规定执行。

6 运输要求

焦炭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

 

第三十八条  ……
  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 “……”(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收取 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 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的交割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 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 平仓。

对焦炭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 结束 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 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  交易所 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 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四条  棕榈油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

第十三章  焦炭交割

第七十三条  焦炭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

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十四条  焦炭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七十五条  焦炭合约交割单位为1000吨。

第七十六条  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焦炭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  焦炭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

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

第七十八条  焦炭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入库焦炭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八十条  焦炭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炭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炭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八十二条  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十   交割费用

十三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

焦炭交割手续费为1/吨。

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焦炭以外品种的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每年10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1日之前予以公布。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焦炭各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

十六条  ……

焦炭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附件13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

F/DCE J001201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炭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 本标准规定的焦炭是指以炼焦煤为主要原料,以高温干馏等方法得到的用于高炉炼铁的冶金焦炭。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96 冶金焦炭

GB/T 1997 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

GB/T 2005 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方法

GB/T 2006 冶金焦炭机械强度的测定方法

GB/T 2286 焦炭全硫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 4000 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9977 焦化产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9977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标准品质量要求

指标

质量标准(%)

灰分Ad

12.5

硫分St,d

0.65

抗碎强度M40

82

耐磨强度M10

7.5

反应性CRI

28

反应后强度CSR

62

挥发分Vdaf

1.5

焦末(< 25mm )含量

入库≤5.0

出库≤7.0

粒度(≥ 25mm

入库≥95.0

出库≥93.0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指标

允许范围(%)

升贴水(元/吨)

灰分Ad

>12.513.0

每增加0.1%,扣价3

>13.013.5

每增加0.1%,扣价5

>13.514.0

每增加0.1%,扣价10

硫分St,d

>0.650.70

每增加0.01%,扣价3

>0.700.75

每增加0.01%,扣价5

>0.750.80

每增加0.01%,扣价10

反应后强度CSR

55<62

出现任一项扣价50

出现多项不累扣

反应性CRI

>2832

抗碎强度M40

78<82

耐磨强度M10

>7.5且≤8.5

4.3 水分Mt要求5.0%。水分含量大于5.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32%,扣重1.3%)。

4.4 出库时,焦末含量或粒度不符合标准品质量要求的出库标准的,对超过焦末含量标准或不足粒度标准的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焦炭合约结算价计算补偿金额(例如,焦末含量出库标准为不超过7%,实测为8.23%,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补偿金额为对应货物货款的1.2%)。

5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T 1997的规定执行。

5.2 焦末含量、粒度的测定按照GB/T 2005的规定执行。

5.3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001的规定执行。

5.4 全硫含量的测定按照GB/T 2286的规定执行

5.5 抗碎强度M40耐磨强度M10的测定按照GB/T 1996的规定执行

5.6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GB/T 4000的规定执行

5.7 数值修约按照GB/T 8170的规定执行。

6 运输要求

焦炭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章节增删的,其他条款、章节顺序依次顺延。

附件14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序号

交割仓库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装运站/

交割专区

基准库/非基准库

与基准库升贴水(元/吨)

1

天津港散货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金岸2481

300452

李昊

13389953530        022-25703893

铁路:东大沽站
船舶:天津港码头

天津港港区

基准库

0

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云区鑫港大厦2220

222042

李平

0518-82389267
13605132219

铁路:连云港东站
船舶:连云港码头

连云港港区

基准库

0

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日照海滨五路南首

276826

许崇国

0633-8383622      0633-7381891F

铁路:日照站      船舶:日照港码头

日照港港区

基准库

0

4

中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W5-C1-5

300457

吴钧

022-66283564 18622191909

铁路:东大沽站
船舶:天津港码头

中钢货运天津港库区

基准库

0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厂库)

序号

交割厂库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装运站/

标准仓单最大量(吨)

日发货速度(吨/天)

基准库/非基准库

与基准库升贴水(元/吨)

1

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河北省定州市定曲路

073000

阮祥辉

0312-5533965/5538420 0312-55333999F 13785219887

铁路:定州站

54000

3600

基准库

0

2

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1号路南

063611

侯杰

0315-2923416(F)  13663297139

铁路:京唐港海港站
船舶:唐山港码头

72000

4800

基准库

0

3

青岛钢铁集团兖州焦化厂

山东省兖州市金谷路99

272117

种法栋

0537-3412326 15563736128

铁路:兖州站        船舶:济宁港码头

22500

1500

基准库

0

4

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2号同巨大酒店12

030002

朱庆华

0351-4236095     0351-4236092F 13663516797

铁路:清徐站

66000

4400

非基准库

-200

5

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26号安泰大厦20

030006

贺喜斌

0351-7658007     0351-7658122(F)
13753158355

铁路:义安站

24000

1600

非基准库

-200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章节增删的,其他条款、章节顺序依次顺延。